孩子在校内受伤
家长第一反应往往是
“学校必须负全责”
但法律上的责任划分
并非如此绝对
日前,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,判决某小学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向学生万某赔偿损失1653.54元,剩余80%责任由本人承担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上学期间,9岁的万某与10岁的陈某等5名学生在教学楼内打闹,过程中出现了按压倒地、踢腿、拳击腹部等一系列危险动作。先后有4名教师经过,但均未予以制止。
随后万某去厕所,却意外摔倒。紧随而至的陈某没注意到倒地的万某,不慎被其身体绊倒,陈某肚子重压在万某头上,致使万某两颗门牙损伤。事发后,在场同学随即护送万某前往校医室诊治。
一审法院认为,案发时万某9岁、陈某10岁,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根据法律规定,教育机构对此类学生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即受害方需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。万某与陈某主张事发时厕所地面湿滑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,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某小学提交的安全教育台账、厕所消毒保洁记录表等证据,可反映校方在日常安全教育、场所管理维护方面基本尽责。事故发生后校医也做了紧急处理,班主任也第一时间联系受伤学生家长,协助家长送学生就诊,说明校方在应急处置上及时得当。
在善后方面,校方提供了事故现场的完整监控视频,积极配合调处。而因万某与陈某等同学在走廊长时间打闹时,多名老师经过、发现而未加告诫制止,对万某持续玩闹跑进厕所后摔伤有一定过错和因果关系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由学校承担20%赔偿责任,判令学校赔付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53.54元。对万某主张某小学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足,不予采纳。
一审判决后,万某上诉,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【法官提醒】:学校不是“无限责任方”。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,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存在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,并非所有校园伤害都应该由学校全赔。
校园安全无小事,学校、教师、家长应共同筑牢安全防线,既不过度苛责学校,也不放纵管理疏忽。发生伤害后,依法理性维权,才能保护孩子、厘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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